June 3, 2014

著作權法是什麼? 中天新聞台, 你盜用我的作品!!




2013.11.22

我的南極之旅第一站來到了Buenos Aires, 星期五的夜晚, 我拜訪了當年張國榮與梁朝偉主演的電影"春光乍洩"其中一處拍攝地 - Bar Sur. 這家只開星期五, 六, 日的Tango Bar可堪稱阿根廷的國寶, 1964至今2014五十年的歲月多少政商名流, 國外貴客曾今在此到訪.

那晚買了支Bodega Norton Malbec Reserva 2011, 坐在Bar的一角. 這晚的Bar Sur幾乎無人, 跟我想像中的Bar Sur完全不一樣. 跟店主老闆娘表明了我是因為電影"春光乍洩"而來, 問問使否可以讓我在店中拍片. 老闆娘跟我一搭一唱的開心的答應讓我隨便拍攝, 只是Tips不要忘了, 這些舞者樂手可是靠這個吃飯的. 

詳細遊記, 請看 "真男人南極之旅Day 1 - 布宜諾斯艾利斯, 我聞到浪漫與冒險的味道了!"

那晚, 我完成了這個作品. 或許沒什麼, 但那是我那晚最美好的回憶.


2014.05.31

在美國生活的我, 家中的中文有線電視台只有中天與東森二選一, 星期五六晚上沒事就是打開電視吸收些有的沒有的資訊. 中天星期六的"遇見未來城市"是我一直固定節目,  只要到了凌晨我還是醒的狀態一定會收看.  如果沒看到星期天也會看到重播.

喜愛這個節目, 因為愛旅行的我藉由這節目的鏡頭讓我更了解世界其他城市的特色. "遇見未來城市", 不是一般的行腳節目, 就在那邊吃吃喝喝. 這節目似乎還有些"文茜世界週報"的味道在. 就像在中天官網所介紹的....
"以城市發展為主題,遇見未來城市,每個月帶觀眾前進一個國際都市,看環保綠能,科技創新跟建築設計,探索一座城市的遠見,如何迎接未來挑戰,如何改善城市生活"
而主播盧申芳, 身為這節目的製作兼主持也是我所喜愛的主播, 畢業於美國加州大學大眾傳播學系 (wiki)......
不說廢話了啦, 我掰不下去了! 一個開頭又臭又長, 這樣誰會有心情讀下去!
就算有多喜歡這個節目也無法掩飾我的憤怒!

晚上的在幾杯啤酒之後快要睡著的我, 被大魔王的msg給驚醒. "PC, 這張不是你的照片嗎?"



真的誒! 沒想到我的照片上了"遇見未來城市"這個節目!! 超開心的! 
節目已經播了一半, 只好在網路上看中天自己上傳的Youtube video clip.
(已刪除, 請看最下面的側錄)



不太對噢! 一開頭就是我的東西啊! (所有螢幕截取皆取自Youtube)



還在半信半疑之間...



真的是我的東西誒

再來



當晚我最愛的moment, Tips也就這樣飛出去. 中天你把顏色變一下就當作自己的東西噢!?







這下確定是使用我的東西了! 常聽到大家說台灣現在新聞製作的素質低落, 能抄就抄. 甚至還有人說台灣現在都是網路記者, 新聞都是摘自於網路上. 但看下去, 明明盧申芳就是有去阿根廷走一遭啊, 為什麼不自己去探訪一下Bar Sur呢? (後方那位, 盧申芳, 這邊要小心扒手啊)

這時心中浮現多個念頭, 這是抄襲吧? 中天這個節目是高水準的節目, 這單元結束應該會打上影片出處吧? 就算不打, 也會新聞上常看到的"影片攝於網路"吧?

隨著一分一秒的過去, 盧申芳開始做單元結尾了. 片尾的音樂是當天我親自錄製的, 也被用了進去.





畫面黑白. 沒了! 就沒有了! 什麼都沒提到! 沒提到影片出處? 沒提到照片出處? 沒提到音樂出處? 所有的觀眾肯定認為這些都是中天盧申芳團隊在阿根廷拍攝的作品吧?! 但這些都是我的東西啊! 那晚在San Telmo拎著相機提心掉膽走夜路的我, 那晚買酒聽Tango直到2am的我, 那晚跟老闆娘哈拉之後准許我拍攝的我, 那晚撒Tips感謝舞者樂手辛苦演出的我! 中天"遇見未來城市"整個單元有近1/2的時間用的是我的影片! (0:01 to 0:21, 0:42 to 1:42, and 5:46 to 5:54) 到底台灣有沒有像美國的"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啊?

有的. 網路朋友多, 多謝多方友人幫我查詢到台灣的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87    

著作權法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88

這樣中天新聞台的"遇見未來城市"已經違反了這些規定, 但是台灣的著作權法也有些模糊地帶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時事報導之合理使用)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按該條文規定之構成要件必需是為「時事」之報導者始得在報導中之必要範圍內,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並非所有之報導均可適用該條而主張合理使用,除非所利用的報導屬於「時事報導」,否則,即難以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09月13日電子郵件930913函釋) 至「新聞評論」,則是就單純之新聞事件加上個人意見之論述。因此,電視台新聞部之記者就當日所發生之事實的單純報導,屬於本法所稱之「時事報導」,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如就新聞時事另製作新聞性節目,就新聞事件做專論報導、評論等,則不屬於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情形,惟可依本法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之規定,為報導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11月24日電子郵件931124函釋) 

中天的"遇見未來城市"是在"中天新聞台"中播出, 最壞的狀況盧申芳可以說這是"時事報導"所以使用到我的作品, 只是"不小心"忘記放上影片出處.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似乎有些灰色地帶, 但就"為報導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這點也已經違反了著作權法.


要不要告? 小蝦米怎麼鬥的過大鯨魚?
怎麼告? 我人在美國, 她在台灣.

這媒體亂象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 說不定像我一個朋友說的中天早就有這方面的SOP, 被發現了就拿出道歉信來摸摸頭息事寧人. 我到底該怎麼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網路找到的case study最後就只是電視台一聲道歉而已.

聲聲長嘆~
無奈. 真無奈.

到底台灣的著作權法有沒有它的效力在? 看來我要去請問劉寶傑或是馬西屏了.

西屏, 你怎麼說?